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钱某驾驶一艘小机帆船至鼎城区芦苇场沙河口分场,发现向某家中无人,便推门进入屋内,将向某储存的20袋芝麻全部盗走,将该批芝麻运至自己老表李某家中存放。不想自己的行为被同村人雷某碰见,并告诉了向某。钱某见事情败露,心理害怕便将该批芝麻送还给向某,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批芝麻共1 700斤,价值达8 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积极退赃,取得了对方谅解且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