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机动车不买“交强险”,次责全赔终觉悔
分享到:
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2-07-23 16:21:47 打印 字号: | |
  7月23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被告程某承担了原告熊某的全部损失30000元。

    为出行方便,2012年春节期间程某花8000元购买了一台“雅马哈”摩托车。程某未给摩托车上牌也未买保险,就骑着到处走亲访友。今年3月7日下午,程某在亲戚家吃完饭后回家,当车行至鼎城区韩公渡镇某村路段时,遇熊某驾驶摩托车(熊某的摩托车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对行驶,双方避让不及,致两车相撞,造成熊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次要责任,熊某负主要责任。熊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9000多元,其他损失30000多元。程某摩托车损失3000多元。就双方损失赔偿问题,交警调解未果。

    熊某起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经与双方交谈,发现双方主要分歧在于:程某认为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只承担总共损失的少部分就可以了,而熊某则认为程某未买“交强险”,就应该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车主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熊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因此其损失应该由程某全部赔偿。

    本来只需要花费500元左右,就可以给摩托车上牌并买齐各类保险的,如果买了“交强险”,这次损失的30000多元完全可以避免,程某后悔极了。

    法官寄语:机动车车主们,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买齐保险哦!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