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陈某的家用轿车用于出租,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近20余万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22 000元,其余损失由陈某和租车人刘某连带赔偿,同时驳回了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见朋友私家车出租赚了钱,遂于2012年春节过后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专门用于出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的“商业三责险”。2012年3月初,陈某将车出租给开办企业的刘某,双方约定每日租金300元,租期为四个月。3月27日,刘某的雇员杨某开车外出办事,违章超车,将正常行驶的一辆微型车碰翻,致两车严重受损,车上五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全责,微型车司机无责。
微型车车主和五名伤者将陈某、刘某、杨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险”。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合法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致人人身和财产受损,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陈某将家用轿车用于出租,使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