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黑的”司机肖某,与他人合伙抢劫长途车站乘客财物,分得赃款2000元,因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0年下半年,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汽车总站开“黑的”的被告人肖某和社会无业青年李某合谋搞乘客的钱,由肖某只负责开车接应,李某负责具体实施。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李某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汽车总站以接客为名,先后六次将六名单身年轻女乘客骗上被告人肖某驾驶的“黑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6700元以及价值10 460元的黄金首饰和手机,共计37160元。其中被告人肖某分得赃款2000元,其余赃款为被告人李某所得。在被害人报案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将两被告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采取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同案主犯李某也获十一年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