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8月2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周某要求驾驶员潘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损失,因其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12年1月5日,潘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货车,与周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90日。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潘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 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周某受伤后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车辆损失费都达成了共识,但潘某与保险公司认为周某诉请的误工90日过多,只同意赔偿30天的误工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受伤后休息治疗仅一个月后即回单位上班。法院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本案中周某受伤仅误工一个月,其误工费应按一个月计算。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误工费按30日计算,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