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8月6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的法官送法下乡,来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民康村村委会对一起离婚案进行巡回审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当地的村民进行了旁听。
原告邓某和被告粟某于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但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邓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粟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所在乡村交通不便,主审法官多次主动下基层了解案件事实,并决定在该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粟某表示同意离婚,并提出由于自己身体一直不好,要求原告邓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原告邓某当庭予以反驳,表示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费用。主审法官查明,被告粟某身体一直不大好,但没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为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审法官邀请当地司法所、村委共同给双方做工作,经多方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原告邓某给予被告粟某生活帮助费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3间房屋归被告粟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