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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应该让位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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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金平  发布时间:2012-08-08 09:46:5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改变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令在集镇超速行驶的车方韩某承担次要责任,而赔偿违章逆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经济损失10万元。

     2011年5月1日,王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19国道由北往南行驶。21时许,当两轮摩托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圩场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韩某驾驶的皖PAXXXX号仓栅式货车左侧中后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开支医药费48000元。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驶入逆向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虽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负责任。王某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议,上级交警部门予以维持。因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无责任,韩某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只同意承担王某一万元医药费,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王某向韩某及韩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8 510.91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获得赔偿;王某虽然违章逆向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韩某在集镇超速行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公民驾驶机动车应该按章行驶,安全行驶,注意安全应该摆在第一,路权和安全冲突时,路权应该让位于安全,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据此法院判决韩某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