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8月7日,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胡老汉(68岁)因交通事故误工365天,遂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但徐某认为胡老汉年岁已大,拒绝赔偿其中的误工损失18 250元。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被告徐某出资注册了一家物流配送中心,为山西某汽车销售公司运送商品车。2011年4月26日,徐某雇请的司机赵某驾驶大货车将商品车送往湖南邵阳,途经常德市鼎城区钱家坪乡路段时,将行人胡老汉碰伤,酿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责,胡老汉无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6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28万元。
案件庭审中,徐某认为,胡老汉已经68岁高龄,应该是颐养天年的时候了,其受伤是事实,但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主审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胡老汉儿子胡小某夫妇常年在外地打工,胡老汉一人在家照顾孙子读书,且操持着4亩田地的农活,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受伤前身体较为硬朗,而受伤后,胡老汉卧床一年还不能生活自理。于法于理,胡老汉应该得到一定的误工费损失的赔偿。据此,法官便设身处地的从为双方考虑的角度来劝解双方,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很快达成了被告徐某赔偿原告胡老汉7 300元误工费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