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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建房摔伤致残 雇主房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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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伍 武利兵   发布时间:2012-08-08 10:06:15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受雇请建房,不料意外摔伤致残,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雇主聂某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37 523元,房主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初,被告石某将修建自家房屋的工程包给被告聂某,聂某遂雇请原告陈某等进行施工,2010年10月15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第二层平板上施工时,因固定吊机的钢丝突然断裂,导致原告从楼上随同吊机坠落摔伤;原告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0 332元,在治疗期间,被告聂某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 000元。被告聂某辩称原告陈某在事发前饮过酒,是导致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自身有重大过失,同时被告石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石某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为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陈某应向作为雇主的被告聂某主张权利,同时陈某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在建房时使用雇主提供的机械有故障而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聂某作为雇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石某作为发包人,在无证据证明承包人聂某具有相关建房资质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建房工作交由聂某完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石公桥法庭 办公室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