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货车司机谢某非法从事汽柴油的买卖,不料在一次卸油过程中因不熟悉操作流程引起了火灾。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000元。
2011年3月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谢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己的油罐车从事汽油、柴油的经营,先后7次向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居民白某、金某销售劣质汽油、柴油,经营金额为74 000元。2011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在再次向金某销售劣质汽油时,因卸货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起火,烧毁金某的三间木制平房以及房内所有物品,烧毁马某的一间半木屋以及木屋内部分衣物。经鉴定,金某、马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35 000元和2 2000元, 2012年1月5日被告人谢方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随后积极赔偿了两位受害人77 000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方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个人从事汽油、柴油的销售,且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火灾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因其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