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女方身体原因不适宜结婚而导致的离婚纠纷案,现已调解结案。
2004年上半年,年近30岁的原告肖某(常德市鼎城区人)经人介绍与同样已过30岁的沅陵人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虽然当时张某言行举止有失常态,但媒人介绍此因张某以前恋爱受挫而吃了不少药物所致,过段时间就会恢复正常,肖某也未放在心上。双方仅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并未通过正常的婚前体检等程序。婚后,张某病情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怀孕后,病情越发不可控制,后通过医院检查,属小脑萎缩性疾病,所怀小孩也胎死腹中。2011年年底,原告肖某向鼎城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张某正在沅陵的娘家疗养,看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觉得原告不尽人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要求原告扶助被告医药费10万元。承办法官三去沅陵做被告方的调解工作,陈述对于被告的病情,原告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且双方的婚姻维持已无更多的意义;对原告则讲清因婚前未体检是非责任难分,不管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从夫妻之情出发,原告均应给被告一定帮助。后双方面对现实,被告同意离婚,原告给被告生活帮助费45000元,此案通过调解圆满解决。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而该案中被告婚后病情恶化,但因双方婚前未体检而导致是非责任难分、最终离婚的结局,建议未婚男女不要忽视婚前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