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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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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2-09-03 11:29: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鼎城区院依法对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依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母亲黄某(系有夫之妇,其夫为李某华)与被告杨某于1989年便有了不正当行为关系,此后两人经常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3月22日黄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卫生院下生一女李某,当时的生育证明及户籍登记李某之父均为李某华(原告母亲黄某之夫)。2009年5月,李某华因病去世。此后,黄某独自抚养原告李某,作为一个女人,逐渐感到力不从心,从2010年9月开始,便开始向被告杨某提出,非婚生女李某系两人所生女孩,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育费。但被告杨某不承认与原告李丽之间存在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费,两人多次协调未果。在协调过程中,被告之妻鲁某以杨某与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与她人生育有子女为由于2011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被告的妻子在笔录中承认,原告李某系黄某与杨某之非婚生女的事实。2012年3月,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杨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杨某拒绝进行该鉴定。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丽的生育证明与户籍登记之父虽均为其母亲黄某之合法丈夫李某华,但原告提交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杨某之间的非婚生父女关系;被告杨某虽否认该事实,但未提交足够的相反证据,且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在本院释明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之后,被告仍然拒绝进行该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亲子关系。
来源:鼎城区法院刑庭
责任编辑:宋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