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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动不得 触犯法律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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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华 宋才华  发布时间:2012-09-05 09:07:02 打印 字号: | |
  最近,鼎城区法院以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5月因文某刚死亡,其妻贺某与继承人文某、文某乐、梅某因财产继承发生纠纷,贺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之前,于2010年9月将文某刚生前经营的养殖渔湖鲜鱼予以财产保全。2010年10月,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贺某对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判决被告人文某和文某乐、梅某给付贺某财产分割费42 000元。2011年底,被告人文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处置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文某刚生前经营的养殖渔湖的鲜鱼,价值人民币68 000元。被告人文某将其中55 000元用于偿还其父文某刚生前所欠借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区法院刑庭
责任编辑:宋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