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在森林防火禁区用火引发森林大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带着儿子、母亲、孙女等一行5人驱车前往本区双桥坪镇金鸡岩村为其已故的外公和姥姥挂山时,因被告人李某燃放鞭炮、筒炮不慎引发山火,虽经该镇政府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仍造成周边山上的大片林木被烧毁。经鉴定,烧毁植被为杉树二代林(中幼龄林)、油茶成熟林及杂灌林。过火林地面积104.8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81.3亩(杉树二代中幼林81.3亩),灌木林地23.5亩(油茶林10.6亩,杂灌12.9亩)。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李正北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贺杰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预见在没有申请办理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野外用火后会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以致104.8亩林地面积过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