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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争议,法院调解化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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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2-09-26 10:49:2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灌溪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努力,顺利调解了原告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但很好的维护了原、被告双方利益,更使双方消除误会,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互利双惠。法官的辛勤工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好评。

    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一系列《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类型的随车起重运输车,中联随车吊等产品,产品总价值35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正元机电公司提出:一、双方签订此系列合同之前,原告尚有141.3万元货款没有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求补开,二是此次交货的随车吊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予以解决。而原告公司因业务繁忙,对被告的要求没有及时的协调处理,以致双方产生矛盾。随后被告以此为由,拒付此笔货款,原告公司先后十余次派员去新疆催款,不仅花去大量差旅费,而且未收到分文货款,双方酿成纠纷。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承办法官千里迢迢赶赴新疆,到达新疆之后,通过大量辛苦工作,成功的冻结了被告公司的账户,账户上有资金240余万元。在随后的处理过程中,被告对此案抵触情绪很大,认为不是不付货款,而是双方有问题尚未处理清楚所致,且在新疆来说,正元机电公司是很有名气的公司,原告这样做,有损其企业形象。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公司的有关人员宣传法律解释政策,指出双方虽存有争议,但没有争议的部分显然远远超过双方的争议,被告以有争议不付货款,显然是站不脚的。经过法官不懈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新疆正元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19.7万元,并同意从其账户直接予以扣划。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