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社会无业青年李某与他人合伙连环作案抢劫长途车站单身女子财物,因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 000元
2010年下半年,社会无业青年李某与在司机肖某合谋搞乘客的钱,由李某负责具体实施抢劫,肖某负责开车接应。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李某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汽车总站以接客为名,先后六次将六名单身年轻女乘客骗上被告人肖某驾驶的面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6 700元以及价值10 460元的黄金首饰和手机,共计37 160元。其中被告人肖某分得赃款2 000元,其余赃款为被告人李某所得。在被害人报案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将两被告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采取胁迫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同案犯肖某获刑五年,并处罚金4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