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审结一起由七旬老人黄某提起的离婚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经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黄某申请撤回起诉。
黄某,1940年出生,现年72周岁。2012年4月26日与涂某登记结婚。9月24日,黄某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涂某则坚决要求不经过法院离婚。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劝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该案的圆满审结,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发挥了能动司法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