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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能否成为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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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正  发布时间:2012-10-23 16:4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今年3月4日,原告的一批欧美杨原木392吨,由被告负责承运并调用粟某家的铁驳干货船,从牛鼻滩镇沅水搬运码头承运至江苏省镇江市某公司。8日晚,货船行至江西省九江市长江河段时,不幸发生翻船事故,粟某父亲失踪及船上所载欧美杨原木全部被水冲走灭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自行协商赔偿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口头协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原告方向本院提供了三份木材运输证,提出该木材运输证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木材运输证承运人上署名为被告,且当时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原告陈述已电话告知了被告。但被告坚决予以否认,认为都只为报关的需要。

    那么木材运输证能否如原告提出的能够成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木材运输证的性质上看,《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只是单纯的一种证明有运输木材资格的证据,相当于我们的驾驶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其次,从木材运输证应该具有的内容上看,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包括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很显然,木材运输证不具有上述内容,也就意味着木材运输证不是一般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因此本案中的木材运输证上被告署名,并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来源:贺家山法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