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谷价起争执,伤人又害己
分享到:
作者:王稳石  发布时间:2012-10-24 15:59:23 打印 字号: | |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因收购稻谷纠纷引起的故意伤人案,被告人姚某拿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1年11月,自诉人熊某和老婆和往年一样开着农用四轮车在附近乡镇收购稻谷,在鼎城区草坪镇陡山村收购时遇上正在此处收购稻谷的姚某老婆伍某,熊某以高出伍某每百斤3元的价格购得该批稻谷,双方引发口角,继而伍某与熊某老婆发生肢体冲突。气头上的伍某打电话叫来了老公姚某,姚某质问熊某为何殴打伍某,熊某否认,争执中姚某推倒熊某,用砖头将熊某右手手指砸成粉碎性骨折。公安作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于是熊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

    法庭受理此案后,庭长考虑双方是一个乡镇的人,应该先做双方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于是征求自诉人熊某意见,熊某表示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同意和解。被告人姚某态度十分坚决,不同意出一分钱,还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鉴于被告人的态度,法庭先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当庭主持调解,双方情绪非常激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庭后又主持了多轮调解,但因差距过大,无法调和。

    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一年有期徒刑。姚某拿到判决书时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