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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能动司法 大作为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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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帅宏达 王稳石  发布时间:2012-10-25 14:59:38 打印 字号: |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入宪法,法院既是司法审判机关,又是普法的中坚力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法理和法条用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出来,化解纷争,调和矛盾,是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能动司法便民利民,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找准定位,做好立案服务

    基层派出法庭面对的主要是朴实群众,所办案件主要是家庭婚姻纠纷和乡间邻里借贷纠纷。农民一般法律知识欠缺,经济条件不宽裕,法庭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不通过诉讼解决的,尽量不立案,积极组织案件双方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庭通过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百姓维权诉讼。

    二、案件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法庭在立案阶段构建案件信访登记评估制度,根据案件性质、影响力、疑难程度区别处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灵活快速地审结案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三、阳光司法,发挥陪审员作用

    法庭坚持定期开展庭审观摩、人大代表案件评议活动,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便民通道。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中将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查案情、化解矛盾方面的突出作用。司法公开将老百姓迎进法庭参与案件旁听,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既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强化了普法教育。

    四、巡回审判,送法下乡

    黄土店法庭下辖10个乡镇,面积广、人口多,考虑到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法庭在辖区积极开展巡回办案,通过选取典型性案列在各乡镇司法所、学校、广场上公开开庭、当庭调解,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巡回审判方便了农民群众诉讼,也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赢得了老百姓的好评。

    五、三调联动,强化执行

    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法庭本着 “乡村案件,调解先行”的宗旨,多渠道、多手段运用调解方式,确保案件执行。加强同乡镇党委、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形成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大调解格局,实现全年案件总体调解调撤率75%以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