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化生活
社会权力制衡的思考
——从美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看中国
分享到:
作者:田晓晖  发布时间:2012-10-29 09:44:28 打印 字号: | |
  观看体操运动比赛,我最佩服走平衡木的运动员,在狭窄的平衡木上要表演很多高难度的规定或自造动作。简直是一门高深的平衡艺术。

我们国家在这项运动上还是有很大优势的,但是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既欠缺平衡的理念,更欠缺均衡的社会管理结构体系,民间社会力量与强大政府之间的力量不均衡,引发了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社会结构“竖”的层面,我们实行的是单一的垂直管理体系,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也就是所谓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形成镇一县一市(地区)一省一中央权力呈金字塔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越往上权力越集中,地方自治权力和能力相对弱小,上一级对下一级干预管理的权力和能力强大,每级的关系重心是“隶属与服从”,这种体制根本不可能形成地方与中央有效的分权和制衡。

    相比较于美国,他们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与我们这种垂直管理体制截然不同。美国每个州(或者更准确的叫法应该称作“邦”)都是有着独立主权的小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和主权范围,联邦政府与州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法律和宪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界定,并不存在像我们概念中的地方服从中央的问题,一旦联邦政府越权干涉州的事务或损害了州的合法权利,州完全可以依据宪法起诉联邦政府越权,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司法中也确实经常发生。一般最终都由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宪法及宪法精神来裁定。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不仅各州与美国联邦政府是这种分权的自治关系,而且他们各个城市乃至乡镇都有很多事务是属于地方自治的,既每个地方的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治理自己所居住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干预这种自治权的,美国人的理念就是尊重自治,从内心深处反对并时刻警惕政府对自治的干预,他们认为政府干预自治就是对他们个人自由的一种非常危险的威胁乃至侵犯。而“自由”则是美国的精神内核和他们的立国之本。

    这种自治理念和制度设计。基本保障了美国地方和美国人民有一定的力量与强大的政府抗衡,从而保障了他们的人民在受到政府强权侵犯的时候,有能力保卫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从社会政治结构“横”的层面看,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国家横向的政治架构。而我们与美国在这些方面又有什么不同呢?

    在美国,其联邦政府有三大分支机构,一是行政分支即以 白宫为核心的行政管理系统,二是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即立法分支,三是联邦最高法院、即司法分支,这三个分支既是平行的(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关系),又是相互制约的。

    比如: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及其所属的行政职能部门部长有提请任命权,但只有提请任命的权力,决定权却掌握在国会即立法分支手上。国会负责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的法案有否决的权力,如果总统行使否决权,国会又想通过法案的话,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投票同意。另外对国会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这个司法审查权是建立在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基础上的,这个宪法解释权只能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但国会对法官(包括总统)等政府官员,又有弹劾的权力。

    当然美国各个权力分支之间平衡和制约的机制远比上面介绍的要复杂精巧得多。一是在最初的立宪时,他们那些有着平等自由先进思想的国父们经过了谨慎仔细的思考、推敲和讨论以及各个州的表决通过。二是在二百多年的宪法实践中,他们不断受到考验和挑战并不断地进行修补,这也使得他们的制度日臻完善。总的来说,其基本特征体现出在相互制约中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

    更为关键的一点是,美国民众力量在保证其社会的均衡中是更为重要的一环。可以说,忽视其民众的力量,美国社会就不可能达到这种均衡状态。

    美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首先是通过宪法来定位的,在所有美国人(包括政府官员)心中,宪法就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契约,人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以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时通过这个契约,政府的权限也被清晰地界定,不能越权,越权就是违宪,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

    在具体实践中,仍以三大分支为例,在行政分支,美国总统包括各州州长乃至各城市市长均由人民直选,一人一票,以票数多少决胜负,在立法分支,参议员按州由人民投票直选,数额每州两名。众议员按人口数量在每个选区由人民直选。而且议员在国会的活动都有电视直播,甚至议员对某项事务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是公开的,保证了人民的有效监督。在司法分支设有陪审团,专司裁决案件事实,其人员组成就是普普通通,通的美国人按照一定的制度设计随机抽取选出。

    而且美国民众手中还有一个最具威慑力的武器---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美国的新闻媒体自主经营,完全市场化,不受任何部门(包括党派)的干预,也就是说,美国民众对他的信任和接受就是他的生命线。而在崇尚自由公正以及对权力不信任的理念背景下,其新闻媒体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也基本形成了独立客观报道的职业素养。无论是权力部门或是权势人物一般都不会轻易触动干涉新闻自由这根高压线,因为在美国人民心中,新闻自由是保障他们其他各种自由的前提,在尼克松时期曾为五角大楼秘密文件失窃案出现过司法部干涉新闻自由的案例,结果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白宫的行政部门--司法部被判败诉。因此,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自由独立客观的新闻媒体、操作性强的违宪审查司法制度这三者构成了人民对政府有效监督制约的利器。保障了民众力量和政府权力的均衡。

    由于民众的力量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均衡,美国政府部门恶意侵犯人民权利的事情就被尽可能减少到了最低限度,而且也容易通过这种相互制约平衡的机制得到有效矫正。

    在我们国家,虽然也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由三个部门分别行使的制度,但众所周知,法院司法权非常弱小,最高法院既不具备宪法解释权,也无违宪审查权,根本无法在司法操作层面保障由宪法确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很多时候人民的各种权利成了一种纸上的文字或者是摆设,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效用。在立法层面,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不强,是否真正代表了选区人民的利益值得质疑。由于选举机制的不合理,选出的代表很多都是党政官员,而他们由于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候,尤其是在其代表的普通民众利益与其他某些利益相矛盾冲突的时候,其是否会“仗义直言”都是一个问题(最近就有批评人大代表不说真话的报道见诸报端)。同时,人大代表未能实现专职化,结果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自己的固有职业谋取利益,二是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一旦发生与自己固有职业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大多数人都会理性地选择优先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这都会严重影响代表活动的有效性甚至背离人大代表制度的设计意图。人大代表履职乏力、监督制约乏力、“像皮图章”等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客观真实存在。在行政层面,官员由上级任命而不是人民自选,因此在得失利害的理性计算下,官员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是对上的,“不唯上,只唯下’很多时候只能是一种政治理想或者是道德诉求。另外行政部门权力太大,司法、立法对其又未形成有效的制约。司法与立法部门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在某些问题上不得不向行政部门妥协。这种妥协很多时候是以损害司法与立法的公平正义为代价的,而根据法律是人民的契约的理论,这种代价实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另外不得不考虑到的是三权之上尚有执政党一共产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均要服从党的领导。长期以来由于人为设定的学术理论禁区。虽然有着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基本认识,但在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以及党的领导与社会事务管理等关系问题上欠缺充分的理论探究,很多重大理论问题还很模糊,也就无法在科学完备的理论指导下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机制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都是粗放式的,随意性、人治性很强,有的则是摸着石头过河,结果造成了权力运作时的磨擦冲突,尚未真正建立起符合实际的制度框架下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均衡。

    而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均衡是否形成了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民间力量定正发韧,但也仅止于此,根本还谈不上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为什么呢?一是民众在司法、行政、立法三大权力中的直接参与度远远不够。在行政管理方面,直选尚停留在村一级,且存在程序设置方面的诸多瑕疵,实践结果证明差强人意。在立法方面,人大代表的重大活动尚未完全公开,人民无法有效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力也受到现有制度的制约。在司法方面,我们的陪审员制度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有着太大的差距,在制度设计上也是粗线条的,根本不能与西方陪审团制度相提并论,硬要往上靠的话,也只能说是陪审制度的起步和萌芽。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尚未建立保障新闻自由的制度,新闻出版业大多垄断于官方部门,民营化、市场化很不够,且受到颇为严格的新闻预检,因此受到官方的制约是必然的,他们更多的时候是对官方负责,而不是仅仅只对真实真相负责。这种新闻媒体在某些时候对保障一种静态的社会稳定可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要促进社会良性的动态平衡,保证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制约,形成民众力量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均衡,就属于强其所难了。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政治权力结构框架内的制约均衡既未形成,保障民众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均衡机制也未建立,社会民众的力量尚无法与政府权力形成均衡态势,中国的社会秩序尚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

    这种状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可能可以使社会保持一种静态的稳定(如改革开放前处于封闭形态的中国),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迈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的涌入,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上述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这种静态的、低水平的稳定就会被逐渐打破。由于政治结构和社会管理机制的不均衡,导致矛盾冲突难以得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就会不断加剧,甚至有可能出现社会动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层,经济资源的配置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很多时候是由政治权力的配置决定的。由于政治权力结构的失衡,不可避免地直接导致经济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均衡与不合理,表现为社会大多数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社会贫富悬殊扩大,社会大多数人处于温饱乃至贫困之中,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社会底层群体日益被边缘化。2006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2006》对世界127个国家和地区收入不平等状况进行了排序,我国和少数拉美及非州国家并列排在了第95位。属于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200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8,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界线。随着这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是不断拉大了,这种财富分配体制和现状使得大面的中产阶层无法形成,理想化的橄榄球型社会无法建立,而成为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结构是相当危险的,从种种社会表象就可以看出端倪:现在社会不公平现象日益严重,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恶性事件频发(有学者研究发现2011年我国犯罪率五年内首次出现递增),非传统安全问题形式严峻,社会民众(包括一些政府官员)普遍表现出焦虑、浮躁、冷漠、信仰危机、行为失范、集体无道德等失衡的心理和行为状态,这些心理和行为上的负外部性又反作用于我们这个处于急剧变化的社会,更加放大这个社会的无序性,使得治政者对社会的管理更加困难重重。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