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黄土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协议。
2011年5月27日,被告李某因投资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原告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就爽快答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日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李某还款,但被告以生意亏损为由拒不偿还,还恶语相加,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借款合同。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联系到被告,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表示目前无力偿还。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借款事实当庭认可,但被告所投资金目前还没有收回,暂时没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在调解环节,主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向双方提出了一个分期履行方案,原、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且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