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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雇主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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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稳石  发布时间:2012-10-31 15:34: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审结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受伤雇员获得赔偿。

    张小白(化名)从2010年7月开始在姚春(化名)承包的建筑工程中做工,与姚春形成雇佣关系。同年10月14日上午,张小白在从事建筑模板拆除时失足跌落造成腿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小白入院治疗, 2个月后出院。雇佣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张小白起诉至法院,张小白起诉要求姚春承担雇主责任。

    今年3月,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对张小白进行伤残评定,确定张小白伤残构成十级伤残。张小白住院治疗期间,姚春已经支付6500元赔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小白与姚春系雇佣关系,张小白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姚春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雇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春赔偿张小白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