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剪某在向好友借债后竟拖了15年却不肯偿还,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剪某给付原告雷某借款10 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1995年5月,剪某向好友雷某借款1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月息3分。但在1997年5月借款到期后,剪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雷某在随后的15年中多次催还,却最终以无果告终。2012年9月,身心疲惫的雷某一纸诉状将剪某诉至法院,要求剪某偿还借款,并按照协议支付利息。但剪某声称债务早就过了诉讼时效,坚持不肯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某提供了向被告剪某讨帐的电话录音证据,且剪某对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承认,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该债务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