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9月24日,被告罗某以自己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1年,月利息为1%,借款到期后,原告到其家里找被告罗某要求偿还本息,不料被告罗某和其妻刘某不知去向,杨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到被告所在的鼎城区黄珠洲乡圩场村委会调查两被告的去向,村委会和其亲属向主审法官出具了两被告于2012年1月外出务工后就一直下落不明的证明,于是法院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有关案件法律文书,庭审中,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主审法官根据法院认定的证据,查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实,被告罗某所借资金是用于投资办厂,而工厂的收益主要用于两被告家庭开支,被告刘某作为罗某的妻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