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被当地警方依法释放,此前在媒体上吵得沸沸扬扬的虐童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部分民众情绪仍有所激动,媒体上的声讨仍在继续,人们似乎对这种结果并不满意。
民众和媒体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颜艳红的行为的确应收道德上的谴责。面对一个个天真无邪的儿童,颜艳红用一个个近乎变态的手法来折磨着这些孩子。不仅给儿童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更造成心理无法弥补的创伤。看着一张张触目惊心的虐童照片,相信任何有良知的国人都无不愤慨,于是对颜艳红实行刑罚似乎也变得“合情合理”。
但我们如何给颜艳红定罪呢?首先想到的是以虐童罪立案。可是翻开我国现行刑法典,我国刑法上没用规定虐童罪,如果强要用虐童罪来定罪的话岂不违反刑法上罪行法定原则,即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不可能用对一个人的“胜利”来破坏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其次,有人想到了故意伤害罪但是要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即对人体组织造成实质性破坏或功能上损害。显然颜艳红行为还没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们对颜艳红案感到无可奈何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今后我们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办?
首先,尽快完善立法。按照法理学所说“法律都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归根到底是人所立。受时代影响,其预见性不可能超前。所以对现实的情况,法律显得束手无策也很正常。我们现在能做到的就是发现漏洞,修补漏洞。通过修正案或者新法律来及时完善它,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公众明白我们今天依法治国追求正义的道路上不仅要满足实体上的正义,更应该满足程序上的正义。这是法治国家文明的体现。
依法治国之路任重而道远,在前进的道路上必定含有血与泪的教训。但正是有这些宝贵的经验教训才能使我国法治社会不断演进。“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这是程序法上一句经典名言。它蕴涵着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今天也许我们放过一条“漏网之鱼”,但我们保障法律的尊严,维护程序上的正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都能沐浴到法律阳光下的文明,使客观、理性的法之精神薪火永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