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债务人崔某因车祸,其所欠债务是否应当偿还?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2011年10月6日,债务人崔某因经营养鸡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好友徐某借款20000元,原告爽快答应,并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为15‰,但天有不测风云,今年4月11日,崔某在湖北监利县因车祸不幸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徐某去崔某家索要债务,崔某的家人以不知道债务为由拒不偿还,还恶语相加,于是徐某在经向律师咨询后,起诉崔某的妻子彭某以及儿子崔小某,要求两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了解有关情况,得知崔某生前喜欢打牌,经常向朋友借钱,而两被告却不知,两被告也以此为由拒不承担偿还责任,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向两被告详细讲解有关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也明文规定了死者的债务以其遗产偿还,两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遗产继承为限承担偿还责任,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讲解,两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偿还原告的本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