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日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违约金5 000元。
2012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将自己购得的位于鼎城区武陵镇的某门面租赁给原告,租期三年,租金为13 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租金13 5000元,押金3 000元。按约定被告张某应于约定的期限前移交门面给原告租用。到期后,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门面给被告,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将租赁的门面交付给原告租用,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催要门面,被告也多次找开发商催办,由于多方原因,开发商至今未能交付门面,被告只得退还原告所付的租金和押金,但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 0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交齐房租后出租人应按约定移交租赁物,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支付违约金5 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能如期交付门面,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履行赔偿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