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2年5月7日,原告黎某搭乘周某的摩托车途经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时,由于常德市鼎城电力局在此对电网进行改造,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周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意外被电线绊倒,造成原告黎某左腿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黎某出院后,多次找多次电力局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但是双方都各持己见,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2年11月6日,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鼎城电力局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08 924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详细审查了案情,了解到双方在事故中均有过错,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向双方析法明理,原、被告在法官多次努力下,逐渐认识到了各自存在的错误,并希望能够达成赔偿协议,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被告鼎城电力局赔偿原告黎某52 64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