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六岁儿童在外玩耍时,不慎掉入邻居家的池塘溺亡,小孩父母愤然将池塘主人告上法庭,这场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薛某13 338元。
小孩的父亲薛某与被告刘某是邻居,两家之间原本是刘某家的一块旱地, 2009年上半年,刘某因修建房屋需要用土填充地基就在该块旱地上挖取了大量的土方,留下了一个大的土坑,经过长年累月的降雨便形成了一个池塘。2011年5月31日,小孩薛小某在独自一人玩耍时,不小心掉进了池塘,等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已经回天乏力了。小孩的父亲薛某觉得是由于刘某对池塘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刘某应该对小孩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而刘某认为是由于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做家长的看护义务,故薛某应付主要责任。薛某多次和刘某协商一直没有结果,薛某在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此次事故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133 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小某时年仅6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薛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对其人身进行安全保护,薛小某溺亡当天,原告薛某没有在场陪护,应对薛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池塘的所有人,既没有对池塘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在池塘周围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防范义务,故其应对薛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