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董事长因公司急需资金找他人借钱,未经股东会批准,就以公司作为担保,还款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4月20日常德市某建筑公司董事长赵某以公司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好友罗某借款30万元,赵某出具了借条,并以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到期后,罗某多次找赵某催讨欠款,但赵某屡屡以手头资金紧为由拒不偿还,罗某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和该建筑公司偿还债务。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经庭审查清了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被告赵某虽然作为公司董事长,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以公司作为担保人向他人借款,公司的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原告罗某对担保协议无效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