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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未经工伤认定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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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2-12-24 15:15:10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职工受伤后未经工伤认定,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损害赔偿,其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李某于2007年10月到被告甲公司工作,多年来原告李某一直从事烧锅炉和断筒等各项工作。2012年3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被锯子致伤左手,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李某受伤后,甲公司只是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但拒绝承担其他费用。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计3663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受伤职工都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提起工伤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对用人单位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