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约定由其父亲抚养,但是父亲却疏于照顾女儿以致其患上了慢性疾病,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能否获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婚生女归其前妻抚养并随之居住生活。
2011年6月,张某和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到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时年四岁的女儿由其父亲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2012年王某外出打工,将女儿托付给其爷爷奶奶照顾。2012年10月,小孩的爷爷奶奶因有事回江西老家,同时王某也在外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致使女儿患上慢性疾病。张某迫不得已将女儿带回娘家照料,考虑到女儿以后教育及生活,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履行其教育和抚养义务,疏于对女儿的照料,致使其身患慢性疾病,现被告王某在外务工,无法照顾好女儿的生活,考虑到小孩以后的教育与健康成长,法院对原告张某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