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货车司机彭某驾驶超载货车经过马某承包的鱼塘堤坝时将堤压垮,导致部分成鱼流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结了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5 000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6月5日,彭某驾驶货车经过原告承包鱼塘的堤坝时,因其所运的货物超载,致使马某的鱼塘堤坝被压垮,鱼塘中的部分成鱼顺着堤坝开口跑掉,造成了马某的财产损失,事后马某多次要求彭某赔偿损失,彭某却拒绝赔偿,双方当事人一度将矛盾愈演愈烈。马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5 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考虑到案件虽然不大,但双方的矛盾较激烈,如果直接判决将不利于化解矛盾,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如采取庭中调解方法可以更好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地给双方讲解法律知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结合案件对其析法明理,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被告彭某于当天将5 000元赔偿款送到了原告马某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