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3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罗某酒后开车送朋友徐某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罗某的妻子和儿女将与其一起饮酒的徐某以及在路上堆放木材的丁某告上法庭,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4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29日晚上8时许,死者罗某与被告徐某相约到丁家港乡墟场的“黄哥”烧烤店吃烧烤。席间,两人喝了一瓶德山大曲后,还不过瘾,两人又分别喝了两瓶啤酒,一直到晚上12时许。散席后,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告徐某沿国道319线由南向北行驶回家,当车行至鼎城区斗姆湖木材场路段时,罗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造成罗某死亡,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后,死者罗某的亲属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无法确认摩托车行驶轨迹和木材堆放位置,无法查清事故的原因。对其损失,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后,死者罗某的妻子和儿女将徐某及堆放木材的丁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人应当注意自已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也负有提醒和劝阻同桌他人的义务,被告徐某在与罗某酒一起饮酒后没有阻止其驾驶摩托车,未尽共同饮酒后附随所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但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应对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丁某堆放的木材有关,故对原告罗某要求丁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