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路人不幸被货车压飞的石头砸伤,货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定纷止争。
2012年4月1日,李某驾驶其挂靠在天佳汽车周口公司经营货车沿207国道由常德市往娄底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行驶至国道207线常德市鼎城区沧山乡沧浪坪村路段时,该车右后轮将路面一块石头压飞,石头砸到路边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李某、王某在此事故中均无过错、均无责任。本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 572元。李某给货车在华安保险驻马店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按责任分担。本案中,李某、王某在此事故中均无过错、均无责任。因此,原告王某的损失应该首先由被告华安保险驻马店服务部在交强险各项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