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结了一起耗时长达7年的离婚案,原告李某前后三次起诉离婚,第三次起诉离婚终于被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李某和被告龙某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李某于2005年底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由于原告当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法院在裁决后,两人的关系并未好转,2012年初,原告李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今年年初,李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在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长期分居,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