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二十二岁的曹某和四十岁的丰某结婚才刚刚两年,妻子曹某就因双方年龄悬殊较大,难以相处的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当庭判决不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两年前,还在憧憬美好爱情的曹某遇见了成熟稳重的丰某,两人一见钟情,并很快坠入爱河,当时的两人不在乎年龄悬殊的问题,有的只是形影不离和恩爱有加,并于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随后两人的女儿出生,本以为一家三口的生活越过越好,哪想到终究逃不掉年龄差距的代沟,妻子曹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丰某离婚,丰某则拒绝妻子的离婚要求,希望能够挽回两人的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现感情虽然不合,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合好的可能。原告起诉离婚,未举出有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