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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还 担保人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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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伍  发布时间:2013-05-02 15:12:0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银行借款人无力还款,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应该承担还款义务?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连带责任担保人龚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偿还30 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1年6月11日,余某因从事养殖业需生产经营资金而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时被告龚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8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向余某某发放贷款30 000元,余某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该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到期日期为2012年8月9日,借款到期后,余某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龚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连带担保人龚谋谋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被告龚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合同上进行签名,该合同的签订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双方借款、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作为贷款人已向余某发放贷款,余某在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龚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还款履行期届满后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在保证期间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龚某清偿30 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石公桥法庭法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