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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涨价起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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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3-05-02 15:43:16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房东要提高房租,因租金标准未能与房客达成一致意见,遂要求房客限期迁出门面及房屋,房客置之不理。房东一怒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关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于2002年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鼎城区武陵镇陶瓷市场128号门面及房屋租赁给被告苏某经营陶瓷品生产,租金为每年19000元,按每季度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1年3月起,原告为提高租金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11年9月8日前迁出门面及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收到通知后拒绝迁出,房东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关系。

     承办法官经详细调查,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延续十余年,两人的关系也尚可,遂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首先对双方释法明理,依据法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后经法官耐心劝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也做出了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