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非机动车撞人致交通事故,驾驶员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丁某驾驶电动车撞倒老妪黄某致死,丁某赔偿了5万多元后,黄某亲属向法院撤回起诉。
2012年7月23日17时许,丁某驾驶速派奇二轮电动车,沿常德市周家店镇樊溪居委会樊溪街由北至南行驶至心连心服装超市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沿周家店镇建设街由西至东行驶,在距离路口约168米处,与老妪黄某接触致黄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9日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发生后丁某仅支付了2.8万元赔偿款,对其余损失经交警调解未果。黄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丁某高中毕业后一直外出务工,其间运气欠佳,一直经济状况不好,年近30还没有结婚。而黄某亲属家庭条件较好,与丁某同乡,其亲属是因为丁某支付2.8万元后外出不予理睬,感到气愤而诉至法院。丁某没有赔偿能力,而黄某亲属主要是“讨说法”。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多次给双方做工作,或换位思考法、或亲情感动法,经过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原告同意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