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意往来,和气生财,诚信为本”,诚信对生意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但这句话,到了在贵州省安顺市做建筑的被告赵某妹,严某荣那里却不是这么回事了。两被告为了蝇头小利,见原告湖南省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为外地企业,拒不退还该退给该公司的随车起重运输车一台,结果诉至法院,不仅其帐户被冻结,法院并判令两被告退回原告中联公司支付的货款45000元,并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15124元。两被告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2013年3月18日,原告中联公司与被告赵某妹、严某荣签订了一份《退车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赵某妹、严某荣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放置在贵州省安顺市的一台随车起重运输车(车牌号GB89550)退还原告,原告中联公司给付被告退车款45000元。2013年3月20日,二被告在贵州省安顺市车辆管理所外收取了原告中联公司的退车款45000元,随后,在原告中联公司准备将车开至车管所过户时,两被告又以该车尚有其他问题处理为由强行将车辆开走,以致原告在付款后,又得不到退回的车辆,原告业务员身处异地,对此毫无办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4月1日,原告公司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鼎城区法院民一庭受理后,承办人员贾建林、粟绍武同志,千里迢迢的赶赴贵州省安顺市,对二被告的银行帐户及其他资产等撒网似的展开了查询,两位法官走遍了安顺市所有的金融机构后,终于在安顺市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冻结了两被告的帐户款项共计52000余元。慑于法院的威严,两被告在法院依法判决后,于2013年5月30日主动与原告中联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退还强行扣押的车辆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恳请原告中联公司在相关损失赔偿方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亮剑”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