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石公桥法庭采取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被告蔡某当天给付原告李某退股款13 73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原来是高中同学,2012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电脑服务中心,后因缺乏合作基础,原告要求退股,被告遂于2012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退股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后被告蔡某未按期履行,原告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给付退股款13 730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矛盾不是很大,且双方系朋友关系,决定采取庭前调解。当天上午承办法官便打电话将原、被告双方约至法庭办公室,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蔡某当天下午便给付原告李某退股款13 730元。
拿到退股款的李某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并感慨到:“法庭的办案效率就是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