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舞客在舞厅跳舞被刺致伤起纠纷,舞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娱乐服务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汪某在鼎城区武陵镇的一家舞厅里跳舞时被同在舞厅内跳舞的田某踩着脚,田某及其舞伴随即给原告表示道歉,但原告不予理会并对田某讲狠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汪某随手拿起玻璃杯欲砸向田某,田某见状跑出舞厅外,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折叠小刀藏在身上返回,原告又拿起玻璃杯砸向田某额头,致其受伤,田某则用小刀朝原告的头部、胸部各刺一刀后逃离。汪某又追打田的妻子时被舞厅老板燕某制止,燕某报警后和舞厅工作人员将原告汪某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汪某出院后,认为自己与被告燕某经营的舞厅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在事故发生时,舞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燕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10 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某在被告燕某经营的舞厅内跳舞时,因其本人挑衅被他人刺伤,系在短时间内发生,属突发事件,被告无法预见和制止。事发后,被告燕某及时制止并报警并对原告汪某进行了救助,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