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五进班房尚不够 鉴定期间再犯事
分享到:
作者:付勋艳 刘蓉  发布时间:2013-06-21 09:02:23 打印 字号: | |
  五月中旬,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决被告人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964年出生的铁某某年近五十,无业游民。分别因扒窃、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999年、2006年、2012年、2013年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此次,铁某某收到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铁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以自己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相关鉴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该院委托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相关鉴定期间,铁某某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今年5月3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淮南子•原道训》中有言:“伯玉年五十,而有四十九年非。”铁某某四十九年中五进班房尚嫌不够,知非之年仍不知悔改,令人深思。
来源:办公室 刑庭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