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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反映财产保全遇到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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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建军  发布时间:2013-06-26 09:13:42 打印 字号: | |
  今年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加大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提高了案件执结率,但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丧失了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执行难。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有不少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转移了其财产,最终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案件结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保全措施不持续,被执行人的财产失控,导致案件执行难。案件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有一定期限,如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封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民诉法》规定,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并不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立即申请执行,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已届满,而申请执行人又未申请执行,最终导致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该院建议:

    一、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立案或审判单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及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防范当事人将诉讼风险转嫁至法院。

    二、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有可能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审判单位可主动查询有可能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并依法定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便案件的执行。

    三、案件审结时,对于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审判单位可告知案件权利人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日,提醒案件权利人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采取续行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失控,导致案件执行难。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