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求严格信访救助审批程序,规范信访救助工作。今年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共向部分困难当事人发放24笔信访救助款共计10700元。实践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查审批手续不规范。当事人申请信访救助,一般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救助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有关组织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而实践中,多数申请人只提交了身份证明件及法律文书,申请书及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或不及时。今年有13笔救助存在材料提交不齐全的现象,所占比例超1/2。
二、个别案件未穷尽司法手段。信访救助基金的发放,要求已穷尽与案件相适应的司法手段,但在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并未穷尽其他一切可解决当事人问题的司法措施,为尽早结案或是平复当事人情绪而申请信访救助的情况。
三、部分案件未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原则上每一申请人只救助一次。但在实际审批程序中,存在不少当事人几次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的现象。今年就有8笔救助对象都是曾在2012年申请并获得过信访救助的当事人,比例达到1/3。
四、极少数信访救助对象不符合要求。获得救助的当事人,均要求其诉求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实践中,为了“维稳”,也有极少数长期缠访、闹访但诉求并不合理的当事人获得救助。今年的救助对象中,有1名长期缠访且曾签订过息访承诺的当事人。
五、信访救助基金统计不一致。信访救助基金一般由信访办归口管理。但实践中有个别救助案件并未按规定在信访办备案,财务室已向当事人发放救助金,导致信访办统计数据与实际数据有些许出入。另外,财务在发放救助款时,未区分本院信访救助金与向上级申报审批的信访救助金,导致部分款项与救助对象无法对号入座。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规范审查审批手续,将信访救助管理使用纳入年终考核,严格核对申请资料,对于迟交或漏交部分材料的案件承办庭室或承办人予以扣分。二是加强实质性审查,确保案件已穷尽一切司法手段,提高信访救助质量,使得救助落到实处。三是严格遵守信访救助原则,在使用信访救助基金时,遵循有限性、一次性、必要性原则。四是杜绝盲目救助现象,不以维稳为目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救助,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信访秩序,有效约束无理访情况的发生。五是及时与财务部门做好衔接,可定期与财务室对账,避免数据不一致;同时,在向上级部门申请救助项目获得审批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室款项的用途,做到“对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