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两次,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49.41克,冰毒3.80克。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不应是贩卖。
法院经查,被告人唐某本人吸毒,且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二次,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9.41克、冰毒3.80克,可以认定唐某系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故对唐某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应考虑吸毒的情节,从轻处罚。故综合认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