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因8万元借款到期不还,昔日朋友产生矛盾形同陌路。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和朱某向原告王某连带偿还借款80 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是多年好友, 2012年12月8日,被告万某某因购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如3个月内偿还,则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及其妻子朱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因购车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万某应承担还款义务,且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某作为万某妻子,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