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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房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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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伍  发布时间:2013-08-05 09:10:08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覃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4 878元;被告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覃某某受被告沈某某的雇请为被告汪某某修建房屋,不幸的是,原告在距离地面约12米高的跳板上施工时,因跳板下面的横梁断裂导致原告坠落摔伤颈部、头部等处;原告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其伤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沈某某向原告支付医药费28 100元,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43 21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覃某某受雇于被告沈某某为被告汪某某建房,并由沈某某向其支付工资,应认定沈某某与覃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覃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因雇主提供的建房设施出现问题而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沈某某作为雇主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汪某某将所建房屋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沈某某完成,两被告之间系发包、承包关系,被告汪某某作为发包人,在无证据证明承包人沈某某具有相关建房资质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建房工作交其完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石公桥法庭
责任编辑:武利兵